(示意圖圖片提供/幸福空間)
對外租房客來說,倒垃圾、廚餘是一個居住的一大麻煩,這時候「馬桶」就變成救星了!有些房客會把吃不完的泡麵、便當廚餘、衛生用品等,直接往馬桶倒,認為這樣就一勞永逸,但沒想到,若有天發現到馬桶阻塞了,痛苦的一定是房客,還有可能有民事維修責任或構成《刑法》第354條毀損罪。這是租屋界的「馬桶阻塞案」,以下看看,整個案例的始末:
房東大寶在台北市有一棟透天厝,主要出租給鄰近上班族,但近日許多房客反應房內馬桶水不夠力,經常沖不乾淨或沖不下去,原本大寶想說拿通樂處理就可以,但住戶反應狀況仍未改善,因而找師傅來看,發現是四樓B室的小林將果核、果皮、菜葉、保險套、茶葉包等物品丟棄於馬桶,導致糞管堵塞,水排不出去。房東大寶得知後覺得小林才剛住一個月就搞這些花樣,會不會是想提早解約,又不想被扣押金,才故意破壞馬桶,於是向檢察官提起毀損罪告訴。
※《刑法》第354條:「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一、一審法院判無罪
《刑法》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要有主觀的毀損他人馬桶、水管的犯意。一般來說,也不乏聽到有人將衛生紙(棉)、少量廚餘等這些非排泄物丟置馬桶,因此不能因為小林將非排泄物棄置馬桶,就說有毀損的故意;再者,房客小林與房東的租約長達一年,也如期繳納租金與押金,實在沒有必要在入住的第一個月,就冒著押金沒收、搬家找房的風險,進而故意毀損馬桶,而且四樓B室的馬桶是小林一人使用,馬桶毀損對他來說也有相當的使用困擾,在沒有其他的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小林有毀損故意之下,難以認定小林主觀上有毀損故意,所以判小林《刑法》毀損罪無罪。
二、二審翻轉判小林有罪
二審法院以「小林具備有建築規劃設計專業經驗」,應具有合理使用馬桶的專業知識而判有罪。原因在於小林應該知道往馬桶裡面丟泡麵、果核、果皮、菜葉、茶葉包、保險套等物並不符合馬桶的設計用途,而小林從入住以來,房東對他有多次騷擾行為,曾有反應要退租,要求房東返還押租金,但房東不理,才故意丟廢棄物,讓馬桶不堪使用藉此解約,認為有主觀故意。
畢竟承租時,房屋內廁所水管、馬桶管線,都是剛裝設的新品,而且可以正常操作,小林從事住宅建築規劃設計專業工作逾二十年,很難讓人相信把非排泄物丟置馬桶,是基於善意而合理使用,同時也難以認同一審法院所提到衛生紙(棉)、少量廚餘等這些非排泄物丟置馬桶,是普遍經驗。最後,二審法院更以小林犯後無悔意,還栽贓是房東的馬桶設計不良、工人不慎遺留堵塞物,最後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。
從這個案子裡我們可以看到房客為了要毀約不想繼續住,想那麼多「奧招」以達到他「預謀合法終止」的目的,但是他沒有想到的是,有時候想省小錢,付出的反而是更龐大更難以承受的代價,甚至遭《刑法》的處罰。其實在簽約前,可以再仔細想一想,是不是有提前解約的需求?有沒有約定提前解約條款的必要?要把東西丟進馬桶前,請想想馬桶不通最痛苦的應該會是你不會是房東,房東有廁所可以用,而你沒有。多想三分鐘,你可以節省很多的麻煩。
作者簡介-劉琦富
經歷
.政大法律系、地政所在職專班碩士
.臺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
.臺北市租賃公會證照班講師
.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